凌晨五点多,所用的电蚊香片过了时效期,有几个蚊子嗡嗡地侵袭我,被咬得睡不着觉,又换了一片蚊香,然后躺在床上,忽然想起了在看守所里的犯人们。
我朋友的儿子,前几年因为抢劫被逮捕,调查审判期间,被关押在看守所里。有一次和朋友说起这孩子的事情,我说:“昨夜被蚊子咬,因而想起了他,看守所里犯人拥挤,自然不会有蚊帐,只是不知道有没有蚊香?”朋友夫妇哭:“最近又向家里要了一个床单,说在看守所里,晚上被蚊子咬得睡不着觉,只能是多用床单裹着,紧缩着身子睡。还对我们说,现在只求快点审判完,移送到劳改队去,哪怕是多判两年,也不愿意多在看守所里多呆。”我也心酸,看来,那里不会有蚊香,其他犯人也都要蜷着身子紧紧地裹着床单睡,无论多热。
前些时,为稻梁谋,替模范警察写文章,看到他们以前的先进事迹里有一则“警察为小偷买蚊香。”说一个小偷被抓获后,因为时间是晚上,审讯完,当天已经不能移交到拘留所,只好先拷在巡警队。警察听那小偷动静很大,问小偷干什么,小偷说被蚊子咬得睡不着觉。巡警队长听说后,赶紧让人买来蚊香。——既然是模范事迹,也就是不常发生的事情。也就说明小偷能享受到蚊香的概率很小,也就说明大部分巡警队、拘留所、看守所里的犯人们还在被蚊虫叮咬。
犯了罪,会得到应得的惩罚,判几年时间,都是要根据刑法,然后写到判决书里去。至于说被蚊虫叮咬这样的惩罚,却在刑法里找不到,审判书里也不会写,也就是说,在正式惩罚之外,犯人是不应该被蚊虫叮咬的,是有权利享受到蚊香的。被蚊虫叮咬这样的苦,不算刑罚,好像是小得不值一提,不配写到刑法和判决书里,可是听听“宁愿多判两年,也不愿意在看守所里多呆。”这样的话,就知道“蚊虫叮咬”是何等大的惩罚了。
一片蚊香,多不过两毛钱,可对于被关押的的犯人们来说,却成了昂贵的物件。如果说纳税人不愿意为犯罪的人缴纳买蚊香的钱,那么让嫌疑犯的家属们掏钱买蚊香,家属们是求之不得的,可是,这样的情况好像也没有见到过。嫌疑犯们只好在正式的刑罚外,多领受一份额外的惩罚:剧痒和无眠。
本国的文化传统号称是以儒家为主流的,而儒家的主流又是“仁”,也就是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爱他人。可是翻开历史书,看到这样高贵的“仁”行却很少,却多可以见到残忍的传统。汉朝第一史书的作者被“腐刑”了;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小皇帝多以杀戮为游戏;唐朝“请君入瓮”式的酷刑遍地开花;明朝可以说是酷刑的顶峰,从某位当时的文学家记载他在监狱的情况“每天都有死去的犯人被抬走”就可以知道那时的监狱是怎样的情况,蚊香自然是不会有的;清朝的刘鄂在《老残游记》里,说某地知府自诩为清官,任意地将不该着死刑的嫌疑犯罚“站笼”,也就是让犯人的头和双臂铐着,尖脚站在笼子里,一两天就会站死。如果将心比心地为他人想一想,如果是自己被蚊虫任意叮咬,如果是自己钻到烤热的瓮里,或自己站在那样的笼子里不能随便吃喝拉撒,是个什么滋味?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换位思考能力,“文明古国”里却少有人具备。
动不动就是“源远流长,文明灿烂”。可事实上,能“流长”的多是糟粕,已灿烂的竟是残忍。现在还有人常对“华人与狗不得入内”一事耿耿于怀,好像自己的这个族群是高贵的,不容外人小窥。可是连最为廉价的蚊香都对同胞施舍不起,谈何高贵?
那五千年的文化里,我读来读去,读出的多是“低贱”行为和事件。
低贱到什么程度?远不值一片蚊香。